司法院院解字第3669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告诉人对于正式法院所为特种刑事案件之初判,状请检察官声请覆判,该检察官仅于原状上批明移送刑庭,并未另具声请书者,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自难认为检察官已经声请覆判,如覆判法院误认检察官已为覆判之声请,予以覆判并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其覆判判决,即属违背命令,得由检察官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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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告诉人对于正式法院所为特种刑事案件之初判,状请检察官声请覆判,该检察官仅于原状上批明移送刑庭,并未另具声请书者,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自难认为检察官已经声请覆判,如覆判法院误认检察官已为覆判之声请,予以覆判并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其覆判判决,即属违背命令,得由检察官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