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告訴人對於正式法院所為特種刑事案件之初判,狀請檢察官聲請覆判,該檢察官僅於原狀上批明移送刑庭,並未另具聲請書者,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難認為檢察官已經聲請覆判,如覆判法院誤認檢察官已為覆判之聲請,予以覆判並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其覆判判決,即屬違背命令,得由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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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告訴人對於正式法院所為特種刑事案件之初判,狀請檢察官聲請覆判,該檢察官僅於原狀上批明移送刑庭,並未另具聲請書者,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難認為檢察官已經聲請覆判,如覆判法院誤認檢察官已為覆判之聲請,予以覆判並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其覆判判決,即屬違背命令,得由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