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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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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已系属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时,不得由法院迳依据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