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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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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