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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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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3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5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破产法上法院之和解程序进行中,债权人全体于债权人会议期日均不出席者,依同法第五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得视为和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