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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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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看守所所长以在押人犯疾病,仅凭医师证明即派看守戒护病犯出所诊治,因看守允许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机脱逃,该看守所所长应负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