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8日 |
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之选举,系由选举人直接选举代表或委员,并非先由选举人选定初选当选人,再由初选当选人选定代表或委员,即属直接选举,而非间接选举。至所谓无记名投票,系指选举票内不记载选举人之姓名而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及其施行条例第八条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及其施行条例第八条等规定,均与直接选举制及无记名投票制毫无抵触。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8日 |
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之选举,系由选举人直接选举代表或委员,并非先由选举人选定初选当选人,再由初选当选人选定代表或委员,即属直接选举,而非间接选举。至所谓无记名投票,系指选举票内不记载选举人之姓名而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及其施行条例第八条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及其施行条例第八条等规定,均与直接选举制及无记名投票制毫无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