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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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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敌人于战时对于我国军统局充任间谍之人员施以酷刑,系违反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条规第三十条之规定,而直接实施暴行,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十八款适用同条例第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