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敵人於戰時對於我國軍統局充任間諜之人員施以酷刑,係違反海牙陸戰法規及慣例條規第三十條之規定,而直接實施暴行,應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十八款適用同條例第十一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