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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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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7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22 条 ( 36.07.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市公有款产管理委会组织规程第二条第四款,既规定该主任委员系由当然委员之县市长兼任,如有违法失职情事,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二条,自得依公务员惩戒法议处,其副主任委员由有俸给之公务员兼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