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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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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7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日台籍之公务员或人民在台湾光复前之犯罪,于光复后发觉,应依现行法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