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各县新编之乡自卫队不能视为军人,其犯罪应由法院审判。
声请书
附河北清苑县政府原代电
南京司法院统一法令解释委员会钧鉴兹关于法令解释疑义一件查剿匪戡乱总动员期间各县新编乡之自卫队携有枪械由各该自由编组各该乡按发给食粮补助生活彼等负担任务系清乡捕捉共匪干部与匪遭遇亦行作战但限于在该辖境以内活动县政府亦责成彼等工作彼等是否视军人军属其犯罪应由法院审判拟归军法审判事关法令疑义敬祈解释电示为祷河北清苑县长刘廷福申元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