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如执行期满或经特赦而尚在役龄,依兵役法第五条仍应禁役,惟经大赦者与未受刑之宣告同,自可认为禁役原因消灭予以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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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如执行期满或经特赦而尚在役龄,依兵役法第五条仍应禁役,惟经大赦者与未受刑之宣告同,自可认为禁役原因消灭予以征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