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如執行期滿或經特赦而尚在役齡,依兵役法第五條仍應禁役,惟經大赦者與未受刑之宣告同,自可認為禁役原因消滅予以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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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如執行期滿或經特赦而尚在役齡,依兵役法第五條仍應禁役,惟經大赦者與未受刑之宣告同,自可認為禁役原因消滅予以征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