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一)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没收,非行政罚,已见院字第二七一二号解释。
(二)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馀粮,经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应陈报而不陈报者,如其所馀超过三个月以上之需要量,得依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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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一)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没收,非行政罚,已见院字第二七一二号解释。
(二)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馀粮,经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应陈报而不陈报者,如其所馀超过三个月以上之需要量,得依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