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9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1、1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认为所属公务员应予撤职查办者,应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第二项办理,不得迳予撤职留任再使办理原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