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
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认为所属公务员应予撤职查办者,应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第二项办理,不得迳予撤职留任再使办理原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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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
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认为所属公务员应予撤职查办者,应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第二项办理,不得迳予撤职留任再使办理原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