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
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應予撤職查辦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不得逕予撤職留任再使辦理原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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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
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應予撤職查辦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不得逕予撤職留任再使辦理原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