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8 条 ( 34.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刑法第四十条所称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系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并不包括依总则加重或减轻情形在内。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谓管辖法院,系指依法有管辖权之法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