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1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 34.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刑法第四十條所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係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並不包括依總則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