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吸鸦片经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判处罪刑,并依同条第三项勒令禁戒断瘾后,改吸毒品者,应以该条第三项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