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吸鴉片經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判處罪刑,並依同條第三項勒令禁戒斷癮後,改吸毒品者,應以該條第三項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