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9日 |
汉奸罪与刑法内乱外患罪相当,一经判决确定,纵在缓刑期内,亦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合,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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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9日 |
汉奸罪与刑法内乱外患罪相当,一经判决确定,纵在缓刑期内,亦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合,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