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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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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0 条 ( 19.12.26 )
     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9 条 ( 18.09.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总则施行前设立之祠堂寺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无须依新设法人之程序声请登记,至关于会馆及同乡会成立法人之登记程序,应查照民法总则及其施行法暨法人登记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