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0 條 ( 19.12.26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9 條 ( 18.09.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總則施行前設立之祠堂寺廟,在民法總則施行後無須依新設法人之程序聲請登記,至關於會館及同鄉會成立法人之登記程序,應查照民法總則及其施行法暨法人登記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