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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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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