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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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