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
縣司法處對於公訴案件,未經兼檢察職務之縣長起訴遽為科刑之判決,第二審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將原判決撤銷,毋庸另為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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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
縣司法處對於公訴案件,未經兼檢察職務之縣長起訴遽為科刑之判決,第二審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將原判決撤銷,毋庸另為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