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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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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7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94、101 条 ( 34.05.16 )
     土地法 第 74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法院就已登记之土地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四条发给权利移转证书者,应命债务人交出土地所有权状及地段图,此项图状为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书据之一种,如经执行法院依同条规定以公告宣示无效另作证明书发给债权人者,依土地法第七十四条应检附之图状得以该证明书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