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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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0日 |
来电所称受税捐稽征处之委托,以代征员名义代征屠宰税之人员,既系变相包商,并无薪给,即与屠宰税法第五条应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不得招商包征之规定不合,此项人员纵经稽征处正式委派,亦仅系受公务机关委托而为承办之人,非刑法上之公务员,惟其将所收屠宰税亏挪不缴,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仍应依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