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80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3号解释》
院解字第380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更审判决案件,不得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再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