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1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81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6号解释》
院解字第381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湾人民买受日人产业,如确在禁卖日期之前成立合法契约,虽其声请登记在禁卖日期以后,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