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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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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1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6號解釋》
院解字第3817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人民買受日人產業,如確在禁賣日期之前成立合法契約,雖其聲請登記在禁賣日期以後,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