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人民買受日人產業,如確在禁賣日期之前成立合法契約,雖其聲請登記在禁賣日期以後,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