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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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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0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抗告法院之裁定如系依法不得再行抗告者,纵令内容有误,现行法上尚无救济之途 (参照院解字第三三八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