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84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0号解释》
院解字第3851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一条,既定为公务员惩戒处分自公文到达之翌日执行,则凡应执行之惩戒处分在公文到达前不生执行力,从而公务员被议决免职并停止任用者,其停止任用之期间自应于公文到达后执行处分之日起算,虽来文所述实际停止任用之期间超过停止任用期间,但惩戒法令并无于被处分人在被议决处分前曾停止职务者得以扣抵之明文,即无由解为得予扣抵,本院院解字第三四七○号解释,仍难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