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5日 |
(一)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得票次多数者当选时,如不愿应选应以得票又次多数者当选,惟以得票次多数者(包含又次多数者)当选,仍应受同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限制。
(二)同法第十条第三项所谓选举结果当选人不足法定名额,包含适用同条例第十七条之结果当选人犹不足法定名额者在内,故如有不愿应选而无得票次多数者可以当选时,亦应依同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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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5日 |
(一)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得票次多数者当选时,如不愿应选应以得票又次多数者当选,惟以得票次多数者(包含又次多数者)当选,仍应受同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限制。
(二)同法第十条第三项所谓选举结果当选人不足法定名额,包含适用同条例第十七条之结果当选人犹不足法定名额者在内,故如有不愿应选而无得票次多数者可以当选时,亦应依同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