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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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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4 页
相关法条: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 7 条 ( 32.10.1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逾期未经收回之旧有各种铜元非违禁物,其携带者,除意图营利私运出口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七条没收外,不得由检察官声请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