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逾期未经收回之旧有各种铜元非违禁物,其携带者,除意图营利私运出口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七条没收外,不得由检察官声请单独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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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逾期未经收回之旧有各种铜元非违禁物,其携带者,除意图营利私运出口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七条没收外,不得由检察官声请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