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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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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暂在邻近之市区内设署办公者,该县政府官吏之适用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仍应以该县为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