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8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6日 |
縣政府暫在鄰近之市區內設署辦公者,該縣政府官吏之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仍應以該縣為其任所在地之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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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6日 |
縣政府暫在鄰近之市區內設署辦公者,該縣政府官吏之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仍應以該縣為其任所在地之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