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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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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8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6号解释》
院解字第388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某甲放弃竞选之声明书既在选举完毕后始到达县选举事务所,其当选自不因之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