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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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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之勒令禁戒,系指依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施之禁戒处分而言,故未依该条规定所为之勒令禁戒,纵令断瘾不得由检察官声请免其刑之执行。至禁戒处分未于刑之执行前为之,而与刑同时执行者,自得由检察官声请免其刑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