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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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0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3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收复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开始办公前,军政机关查封移交法院之汉奸财产,在判决未确定前,第三人如以查封物系其所有声请启封发还,应视其起诉与否,由接收之法院或检察官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