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述情形,清理官产委员会不得主张某甲垦竣之土地为公有,亦不得令某甲补缴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