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8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
甲以乙、丙、丁相片贴于自己在某机关任职证件上摄成影片蒙作资历证件,以备向其训练班报名受训,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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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
甲以乙、丙、丁相片贴于自己在某机关任职证件上摄成影片蒙作资历证件,以备向其训练班报名受训,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