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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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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以乙、丙、丁相片贴于自己在某机关任职证件上摄成影片蒙作资历证件,以备向其训练班报名受训,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