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以乙、丙、丁相片貼於自己在某機關任職證件上攝成影片矇作資歷證件,以備向其訓練班報名受訓,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