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8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甲以乙、丙、丁相片貼於自己在某機關任職證件上攝成影片矇作資歷證件,以備向其訓練班報名受訓,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罪。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甲以乙、丙、丁相片貼於自己在某機關任職證件上攝成影片矇作資歷證件,以備向其訓練班報名受訓,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