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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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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4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942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兼犯他罪仅就他罪处以死刑,对于汉奸罪因其与执行刑无关出入而停止审判,该汉奸部分如罪证确实,仍得于他罪执行死刑后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