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得没收之财产,以属于汉奸本人所有者为限,如确能证明为其妻之特有财产及所有权仍属于妻之原有财产,既不在应行没收之列,即应发还无待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