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所得沒收之財產,以屬於漢奸本人所有者為限,如確能證明為其妻之特有財產及所有權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既不在應行沒收之列,即應發還無待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