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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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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5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8号解释》
院解字第3959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同业公会之权利得由接收之正式公会承受,如承受其权利,即应将其义务一并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