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专供汉奸妻女使用之饰物而不属于汉奸所有者,非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定应行没收之财产,不得并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