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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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3 条 ( 37.04.1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付惩戒人于刑事侦查或审判中逃亡者,在被通缉期内其刑事程序既未终结,自不得开始惩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