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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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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83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 37.04.1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付懲戒人於刑事偵查或審判中逃亡者,在被通緝期內其刑事程序既未終結,自不得開始懲戒程序。